贷款购车后“断供”赔车行损失6.7万余元
2014-1-23 15:57:11 推荐指数:
方某分期付款购车后“断供”,将车退还车行,被告上法庭,担保购车的朋友也因此受到牵连。近日,晋源区法院一审判令方某支付车行车辆使用费等各项损失6.7万余元。2013年1月12日,晋源区人方某经朋友高某担保,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了一辆带挂汽车,包括购车费用和车辆上户手续费,总价款为36.5万元。方某首付5万元,其余的钱分19个月还清本息。此后,方某陆续给车行支付了两期购车款共约2.8万元,之后就不再付款了。同年3月29日,方某将车送回车行,车行请评估机构评估贬值损失后,将方某和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车辆使用费、车辆上户手续费等共计6.9万余元。法院认为,方某无正当理由将所购车辆送回车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车行未提出异议,视为已认可解除买卖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法院据此支持了车行的诉求。同时,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车辆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故以贬值损失计算车辆使用费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法院综合考虑,判决由方某偿付车行车辆使用费等各项损失6.7万余元,高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