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车合同隐蔽陷阱知多少?
根据工商和消保部门的委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专门组织课题组,对全市抽样的9份贷款购车合同(协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平宇律师事务所柯展律师表示,总体上看,我市购车贷款担保合同(协议)中不适当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霸王条款”还相对较为普遍。在审查的合同中,经他们确认存在不平等、有失公平、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条款。
工商部门表示,贷款购车担保公司在消费者贷款购车过程中提供的上述文本合同,明显存在扩大消费者义务内容,加大消费者违约责任,少提或不提公司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同时在合同中强行搭售车辆商业保险,隐性增加消费者除车辆抵押担保之外的担保方式,可以说存在“霸王条款”和多处违法之处,未能体现公平、平等的合同基本原则,侵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急需进行修改完善。
接下来,工商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对贷款购车担保合同的“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消费者如果在贷款购车时发现这些不规范、不平等的条款,也请尽快向工商部门投诉。
受工商和消保部门委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审查了全市抽样的9份贷款购车合同(协议),发现不适当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内容还相对较为普遍地存在;下一步,工商将就此展开专项整治。
存在四大主要问题
1、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强制搭售汽车保险
合同条款原文:“在借款期内,甲方贷款所购汽车续期投保的保险公司须由乙方认可指定并及时办理,并须足额投保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险,否则乙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律师点评:相关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为个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并通过收取一定担保费用从中获利,然而抽样合同文本全部超出担保合同范围,强制要求消费者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而且要求投保多个险种,甚至有的还设有最低投保年限。
我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合同强行规定必须向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指定险种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可见,公司强行搭售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工商认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2、同一合同中同时存在没收押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履行保险金的条款
合同条款原文:“如甲方在借款期间不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续保,不按时把保单交给乙方的,乙方将不予退还甲方该笔履约保证金。”
律师点评:合同中除了约定违约金条款之外,还大量引用了押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履行保险金等名词,这些名词实际上归纳起来仍然属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在法律上,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预先设定而违约事实发生后据此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而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
那么,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都加入到同一份合同中,显然是公司利用合同范本提供方的便利,针对消费者提出的较为苛刻的违约条款,无形之中加重了消费者一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却对公司违约没有过多涉及和约束,因此虽然两者并存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不合情理。
工商认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3、约定罚金、违约金过高
合同条款原文:“担保人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费外,还需按日垫资金额的1‰乘以实际垫资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
律师点评:相关公司在合同中为了加大消费者的违约成本,不惜约定了每日1‰的罚金或违约金,诚然该违约责任约定是公司保护自身权益,为了促使消费者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常约定,但是其体现的罚金金额来看,高达3%的月息标准,甚至超过了法定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最高限。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将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合同中约定的罚金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合法,如果按照其约定的标准计算可能导致罚金和违约金累计金额过高,届时即便提出也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应当予以纠正。
工商认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4、在抵押之外,额外设定汽车证件质押条款
合同条款原文:“甲方将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保管,直至付款还清为止。”
律师点评:依照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即获得法定抵押权,但合同中规定消费者除了配合办理抵押之外还要将有关汽车相关证件交由其保管,显然是在抵押之外又额外设立了证件质押担保,隐形增加担保方式,并且还增加了消费者日常用车难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认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新闻链接
今年3月15日,泰顺几十名消费者来到鹿城工商分局3·15活动现场,要求工商部门出面调解担保公司拒不退还贷款保证金一事。
据了解,235名消费者于2009年5月向泰顺某车行购车后,向担保公司支付了按揭贷款2%~3%(1400~3900元不等)的履约保证金,由担保公司为按揭贷款作担保,金额涉及近百万元。消费者按期履行还贷义务后,担保公司却因与车行保险代理佣金分配不均等问题,强占该笔保证金,拒不退还。
该申诉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大,经过多次调解,担保公司同意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