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霸王条款” 应进行专项整治
随着贷款购车的普及,不少车主遭遇过签订购车贷款担保合同(协议)中的“霸王条款”。近日,市工商局、鹿城工商分局、鹿城区消保委对贷款购车的一些属于“霸王条款”的规定明确列出,凡是你遇到的不合理条款属于所列举“霸王条款”范围之内,你就不必为其提及的内容负责。
抽样调查:
“霸王条款”普遍存在
近日,受上述单位委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对全市九份贷款购车合同(协议)进行抽样调查,审查发现“霸王条款”仍较普遍存在。
“指定保险(放心保)公司投保、强制搭售汽车保险”、“同一合同中同时存在没收押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履行保险金的条款”、“约定罚金、违约金过高”、“在抵押之外,额外制定汽车证件质押条款”、“提前还清贷款,仍需支付全部利息”等规定属霸王条款。
因为没有遵从“向指定保险公司投保”的“霸王条款”,导致100多万元的贷款保证金被强占,今年3·15,泰顺235名贷款购车的消费者向鹿城区12315举报投(申)诉。经调解,车行将相关的保险代理佣金补足给担保公司,消费者的贷款保证金全额退回。
律师说法:
“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展介绍,贷款购车存在的“霸王条款”,一方面扩大了消费者的义务内容,另一方面减少了消费者的权利。比如,相关公司在合同中强行规定“必须向其指定保险公司投保规定险种”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而像违约金和履约保证金两者并存等规定,通过多重标准加大了消费者的违约成本。从罚金金额来看,高达3%的月息标准,甚至超过了法定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远远高于银行利率四倍红线。柯展介绍,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实际应赔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工商部门:
接下来要进行专项整治
鹿城工商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纠纷,要向12315投诉。接下来,工商部门将对全市贷款购车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
柯展认为,上述几项已明确罗列出的规定已鉴定为“霸王条款”,从法律角度讲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可以不必对其提及的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