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车贷有原因 4S店未履约上牌车主被告上法庭

   2013-11-13 22:44:27  推荐指数:

宋体, sans-serif; WHITE-SPACE: normal; ORPHANS: 2; LET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37,37,37); WORD-SPACING: 0px; PADDING-TOP: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许先生不还贷款,原因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4S店在一个月内办理上车牌事宜,但对方却没有履约,结果许先生被贷款银行告上法庭。

今年初,许先生在4S店购买了一辆新胜达轿车,单价26万。他支付了上牌服务费2000元,并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许先生支付首付款7.8万元,向银行分期借款18.2万元。之后,由于迟迟无法拍到牌照,许先生认为4S店没有尽责,而且他认为知晓此事的贷款银行也有责任,于是索性就不还贷。

法院认为,4S店与贷款银行是两个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银行发放借款后,许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手续费的义务,其行为对贷款银行已构成违约。至于4S店与许先生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无关,银行并没有为许先生车辆上牌的义务。许先生以此为由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综上,闵行法院判决许先生10日内偿付贷款银行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共计21万余元。如许先生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对抵押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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